在2013年4月15日及5月8日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中,广药集团及大健康公司的共同代理人明确表示,其提交的主张构成知名商品的实物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
据此,本案当事双方针对以下事实已经达成共识: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销售的红色罐装凉茶商品是知名商品以及该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该装潢应当获得排他性法律保护。
二、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一)由于加多宝公司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涉案红罐凉茶凭借优良品质和独特口感,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
(二)加多宝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由陈鸿道先生委托设计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而加多宝公司作为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广药集团主张是其授权加多宝公司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纯属无稽之谈。
广药集团自始至终从未参与任何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专利申请、投入生产、广告宣传过程,自己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何来授予他人之说。
(三)加多宝公司生产的涉案知名商品是市场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红色罐装凉茶商品,故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
(四)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知名商品是传承王泽邦后人的正宗配方,消费者对于广药集团委托生产的绿盒凉茶和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业已形成明确的区分识别,应当尊重、确认这一事实。
(五)查看涉案知名商品的实际包装装潢具体内容,消费者仅能识别该商品的生产者为加多宝公司,没有任何信息反映与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存在任何关联。
(六)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
广东高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原文为“可以认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据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该认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事实。
三、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无权主张本案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一)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针对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能使用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颜色、只能生产绿色纸包装早已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二)在2012年6月前,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从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任何一罐红罐凉茶,亦没有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生产和宣传作出任何贡献,自无权针对涉案知名商品享有任何权利。
(三)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设计及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均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由此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商标权人,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
(四)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生产销售绿纸盒装凉茶的过程中一直试图借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知名度搭便车,增加绿盒凉茶的销量。
(五)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主张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完全是依靠王老吉商标的良好声誉不符合事实。
四、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试图以“王老吉”商标权人身份偷换概念,将商标权扩大保护至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一)我国现行所有的规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以商标权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保护的条件或前提,二者相互独立,不能互相移植。
(二)广药集团主张其是涉案知名商品权利人的事实和理由及其所附证据,均围绕广药集团为“王老吉”商标权人的事实,与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无直接关联性。
五、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由加多宝公司继续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不会对广药集团行使其“王老吉”商标权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及误认;相反,如果将涉案知名商品的相关权利判归广药集团,则不仅使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不合理的攫取相应商业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的认知混乱,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最后,广药集团及大健康公司在“红罐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的过程中,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没有付出任何成本,由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的相关权利不会对广药集团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相反,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在涉案知名商品的经营管理中付出无法估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如果判决无法继续使用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则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的上述努力将付诸东流,蒙受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
2013年5月27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