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影响:被评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之首”
代理律师:刘平律师、 李中律师
案情简介:
此案属于典型的权利人滥用专利权的案件,此案判决结果对中国眼镜加工行业具有深远意义,各地行业协会和众多业内企业对本案给予了长期高度关注。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是以生产加工眼镜零配件为主的民营企业,经过十几年的刻苦经营,康华眼镜公司已经成为全国眼镜零配件加工业中的龙头企业,其产量居全国之首,并且康华的产品物美价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优势日益突出。德国OBE-工厂 . 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在眼镜生产加工行业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技术研发与生产能力上位居世界首位。双方在全球眼镜零配件市场上互为竞争对手。
2002年6月,德国OBE公司以其第96191123.9号中国发明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向包括康华公司在内的数家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诉称康华等公司生产销售的眼镜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已经覆盖了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侵权。德国OBE 公司诉求康华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销毁生产模具、赔偿415万元经济损失。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康华公司的制造方法侵权并赔偿德国OBE公司5万元。另一家与康华公司具有相同情况的被诉公司则与OBE公司进行了和解。一审败诉判决对康华公司与众多国内相同企业造成了巨大震动,在眼镜零配件加工行业中已有十几年历史的传统制造方法被认定为侵权方法,无异于宣告康华公司与数百家使用相同制造方法的企业关门停业的噩耗。德国OBE公司更是不不遗余力的在全球范围宣扬其受到“中国假冒产品” 侵犯,并以此判决向西方买家提出警告。康华公司的商誉与市场份额受到巨大损害。
刘平、李中律师在接受本案二审诉讼代理后,对诉争双方的制作方法进行了深入地调查与研究,通过对大量专利文献资料与数据的分析,最终得出传统弹簧铰链制造方法与德国OBE公司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结论,并指明了德国OBE公司首先通过混淆方法专利中的术语概念建立错误理论基础,然后利用专利法中“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证明中国传统制造方法等同其专利方法。最终揭示出德国OBE公司的一审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
精准的分析、充分的准备、巧妙的辩驳赢得了二审的胜诉。2006年12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1367号终审判决,全面肯定了上诉人的观点,通过二审改判还康华公司与“中国制造“的眼镜配件以清白。
终审判决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康华眼镜公司加工生产铰接件的方法与OBE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等同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康华眼镜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高院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德国OBE-工厂 . 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OBE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OBE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