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刘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权利人发现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TCL公司)生产的、名称分别为酷时代2898、灵韵3188、原韵3288、海韵3388、漫游者8388、吉祥者8688、大富豪8988、富贵龙8198、吉祥凤8298、金宝贝6298、满天星6898、满天星6898(宝石豪华版)的12种型号的手机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然而,在上述型号的手记中生产商TCL公司未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了“青春舞曲(王洛宾)”、“七子之歌(李海鹰)”、“女人是老虎(张千一)”、“让我们荡起双桨(刘炽)”等二十三首著名音乐作品作为手机铃声。
刘平律师接受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的委托向被告TCL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其制造和销售的TCL品牌无线电话中的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费用计人民币1293.5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标的数额之巨在全国范围引起巨大轰动,开启著作权司法索赔标的之最。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激烈交锋,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巨额著作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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