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常年在中国大陆生产和经营具备独家王氏后人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饮料。原告生产经营的凉茶红色罐装标贴早在1997年就已经获得中国大陆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自1995年3月至2012年5月所生产经营的红色易拉罐凉茶产品上租用了“王老吉”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现属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原告母公司鸿道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此后,原告在保留原有凉茶配方、红罐包装和装潢不变的前提下, 使用“加多宝”商标,继续生产经营原有红罐凉茶产品。
多年以来,原告获得鸿道公司许可,利用其设计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红色罐装的包装装潢,配合租用的“王老吉”商标,在市场上投入了巨额的商业宣传和广告,在使“王老吉”商标价值不断攀升的同时,其特有的红罐包装装潢也在广大消费者中深入人心。特别是在2003年精心设计并由原告推广使用的独特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一经面世,就取得了巨大的商业反响,经过原告多年以来大规模的宣传推广使用,此句精心设计的独特广告语已经成为原告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的商业标记,与原告红罐凉茶产品的形象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人们只要一提及这句独特的广告语,就会联想起原告多年来生产经营的、具有独家配方的红罐凉茶,而不是其他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
被告也是凉茶生产厂商家,其关联企业一直是以绿色利乐包凉茶在市场上营销,虽然也采用“王老吉”商标,但是其凉茶产品,无论是配方还是口味与原告产品均有不同,且采用了不同包装装潢,因此,消费者并没有因此对这两种商品产生混淆,对广告语指向的商品也有明确认知。
2012年6月3日,也就是在上述仲裁委裁决之后,被告在从未有过生产经营红色罐装凉茶的情况下,为了搭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和巨大商业投入所建立起来的红罐凉茶的便车,在明知的情况下,推出类似红罐凉茶产品,并直接抄袭原告已使用多年的广告语为其同类产品与原告进行竞争,还公然模仿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向市场推出了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极度近似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
被告此举导致原告多年来靠巨大商业宣传投入所建立起来的商誉被被告轻而易举地夺占,使得广大消费者误以为被告刚刚生产且配方根本不同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原告生产经营的彼红罐“王老吉”。这种明目张胆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对原告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经济上和商誉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013年6月17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