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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海南旅游卫视“康熙王朝”侵权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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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平律师

 

案情简介: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康熙王朝》(缩编版16集)的著作权。旅游卫视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电视卫星频道“旅游卫视”的“阳光剧场”栏目中播放了该电视剧,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广播权、放映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50集电视连续剧《康熙王朝》的片尾署名显示为“上海求索影视制片公司(简称求索影视公司)、上海黄河影视有限公司(简称黄河影视公司)联合拍摄”、“国际电视总公司 出品”。

2001年3月7日,求索影视公司、黄河影视公司与国际电视总公司签订《电视节目合同》,约定国际电视总公司买断求索影视公司和黄河影视公司制作的《康熙帝国》,共50集,每集50分钟。买断地区及期限为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永久版权及发行权。买断权利性质为全部版权,即无线电视、有线电视、收费电视、互动电视、有线宽频电视、卫星电视播出权等一切已知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媒体形式。国际电视总公司有根据需要对该片进行再删改、再编辑、进行各种语言的配译及重著以及发行并获取权益的权利。该合同中约定的《康熙帝国》即50集电视连续剧《康熙王朝》。

2005年12月18日,国际电视总公司与北京东方金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豪公司)签订《电视节目授权合同》,授权东方金豪公司对电视剧《康熙王朝》进行改编,改编后的电视剧分为四部,名称分别为《康熙王朝之孝庄锄奸》、《康熙王朝之三藩之乱》、《康熙王朝之皇舆全图》、《康熙王朝之御驾西征》(简称精编版《康熙王朝》),每部4集,共计16集,每集时长为48分钟。国际电视总公司还授权东方金豪公司发行精编版《康熙王朝》的电视播映权,包括有线、无线及卫星频道,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为2006年2月1日—2007年7月31日。授权节目许可使用费采取保底分成的办法支付,保底金额为每部2万元,发行额超过保底金额的部分,在扣除制作成本及发行成本后,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配。精编版《康熙王朝》的版权归属国际电视总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授权期满后,东方金豪公司未经国际电视总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再进行任何发行。

在制作完成的精编版《康熙王朝》的片尾署名中显示有“求索影视公司、黄河影视公司 联合摄制”、“精编版制作 国际电视总公司、东方金豪公司”。精编版《康熙王朝》是以某一故事为线索,从完整版50集电视剧《康熙王朝》的不同集数中抽出某些内容重新编排而形成的。

2010年7月2日,旅游卫视公司与北京情深谊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情深谊长公司)签订《购片合同》,约定旅游卫视公司向情深谊长公司购买16集精编版《康熙王朝》在海南旅游卫视所覆盖范围内的播映权,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9日止。节目播映权转让费为每集2000元。同日,情深谊长公司还出具了与上述《购片合同》约定内容相一致的《授权书》。

“旅游卫视”频道是旅游卫视公司经营的上星电视频道。2010年7月23日、7月26日—7月28日,旅游卫视公司在“旅游卫视”频道的“阳光剧场”中播放了精编版《康熙王朝》,具体播放时间为每日的13:50—17:10,每日播放4集。

另查一,旅游卫视公司为证明其播放的精编版《康熙王朝》的来源,向法庭提交了东方金豪公司于2007年11月11日将精编版《康熙王朝》授权给北京东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海影视公司)的《授权书》的复印件以及东海影视公司向情深谊长公司出具的函件的复印件。上述《授权书》复印件显示东方金豪公司将精编版《康熙王朝》的发行权及电视播映权授予了东海影视公司,授权期限为200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1日。东海影视公司在上述函件中证明其销售给情深谊长公司的精编版《康熙王朝》的发行权及播映权是从东方金豪公司合法购买的。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上述《授权书》及函件是复印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二,2005年10月11日,国际电视总公司将46集电视剧《康熙王朝》的有线、无线、卫星频道的独家电视播映权及独家发行权授权给四川广电集团,授权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使用费为每集6万元。

另查三,2010年7月23日、26日、27日、28日,在47家上星频道的全天收视率中,旅游卫视排名分别为第37位、第39位、第38位、第39位。四川卫视排名分别为第12位、第20位、第20位、第21位。

另查四,国际电视总公司为本案及另外一个案件诉讼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为本案诉讼还支出了调查取证费1750元。

以上事实,有50集电视连续剧《康熙王朝》光盘、《电视节目合同》、《电视节目授权合同》、精编版《康熙王朝》刻录光盘、《购片合同》、《监测报告》及监测光盘、《授权书》复印件、函件复印件、《电视节目播映权授权合同》及付款凭证、收视率数据、律师费发票、监测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50集电视剧《康熙王朝》的片尾署名以及求索影视公司、黄河影视公司与国际电视总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合同》,可以确认国际电视总公司取得了50集电视剧《康熙王朝》全部著作财产权。在国际电视总公司授权东方金豪公司对50集电视剧《康熙王朝》进行改编、发行的《电视节目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精编版《康熙王朝》的版权归属国际电视总公司。故国际电视总公司享有精编版《康熙王朝》的著作权。

尽管旅游卫视公司在其上星频道“旅游卫视”的“阳光剧场”栏目中播放的精编版《康熙王朝》购自于情深谊长公司,但旅游卫视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情深谊长公司对精编版《康熙王朝》享有著作权或者有权对旅游卫视公司进行授权。另外,旅游卫视公司提供的东方金豪公司对东海影视公司进行授权的《授权书》以及东海影视公司向情深谊长公司出具的函件均为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国际电视总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退一步讲,即使该《授权书》和函件是真实的,鉴于东方金豪公司不享有精编版《康熙王朝》的著作权,且其有权发行精编版《康熙王朝》的期限为2006年2月1日—2007年7月31日,故东方金豪公司在2007年11月11日向东海影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并不能使东海影视公司取得涉案精编版《康熙王朝》的发行权和播映权。进而,情深谊长公司、旅游卫视公司也不能据此合法取得涉案精编版《康熙王朝》的电视剧播映权。综上,旅游卫视公司未经国际电视总公司许可,通过其上星频道“旅游卫视”公开广播涉案精编版《康熙王朝》,侵犯了国际电视总公司对精编版《康熙王朝》享有的广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旅游卫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是通过无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涉案电视剧,而不是以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方式使用涉案电视剧,故本院对国际电视总公司提出的旅游卫视公司还侵犯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放映权的起诉意见不予支持。

国际电视总公司本案索赔192万元的计算方式为每集6万元乘以16集再乘以2倍。其主张每集6万元的依据是其将46集电视剧《康熙王朝》授权给四川广电集团的价格。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国际电视总公司授权给四川广电集团的作品为46集电视剧《康熙王朝》,而本案涉及的是16集的精编版《康熙王朝》,两者涉及的标的物并不一致;其次,国际电视总公司授权给四川广电集团的权利是无线、有线及卫星频道电视播映权,而本案旅游卫视公司的使用方式仅仅为上星频道播放,两者涉及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不一样;再次,国际电视总公司授权给四川广电集团的期限为4年,而本案旅游卫视公司的侵权行为仅仅是一次,两者涉及的使用时间的长短不一样;最后,四川卫视在2010年7月23日、7月26日—7月28日的收视率均高于旅游卫视的收视率,所以旅游卫视公司广播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不及四川卫视。综上几点,本院认为国际电视总公司主张的一集6万元的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在国际电视总公司授予东方金豪公司电视播映权的《电视节目授权合同》中,约定精编版《康熙王朝》许可使用费采取保底分成的办法支付,保底金额为每部2万元,发行额超过保底金额的部分,在扣除制作成本及发行成本后,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配。该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的作品内容与本案一致,本院将参考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到两者使用方式的不同、使用时间的不同,以及旅游卫视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旅游卫视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标准为每集5千元。律师费和监测费属于国际电视总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旅游卫视公司本案所侵犯的是广播权,并未侵犯国际电视总公司的著作人身权,本院对国际电视总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

二、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合理费用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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