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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国首例因深度链接导致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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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审、二审代理人:刘平律师

 

案情简介: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应用与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的侵权模式也随之快速网络化,从互联网上免费获取音乐作品成为广大网民热衷的时尚。各大网站为了追求网站的访问率的增加争相开设音乐下载或者链接服务,也使得网络侵权传播音乐作品的现象甚嚣尘上,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是,由于法律相对技术发展的滞后性加剧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此案这是在这一特殊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开创性经典案例,为其后相关案件审理以及有关网络传播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司法理论上的实践依据。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向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被告),诉称其经营的www.chinamp3.com网站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使用深度链接方式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侵犯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和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做出如下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公众深度设链传播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以其只是提供了网络链接,没有与其服务器产生数据交换,且在其服务器中未产生复制作品为由,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终字第71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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